近日,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发的失火罪案件。2024年春节前,当事人朱某燕吃过晚饭后带着孩子到楼下放烟花。朱某燕点火后,烟花瞬间迸射而出,窜进旁边的服饰厂仓库引发火灾,自己尝试灭火失败后赶忙报警求助。消防赶到时,仓库内部火势已经变大,最终导致了仓库内的货物以及房屋不同程度损毁。经鉴定,财物损失价值共计80余万元。
案发后,朱某燕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并于202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,案件进入司法程序。在审理期间,朱某燕积极悔罪,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,并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,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朱某燕因过失引发火灾,致使他人直接经济损失达80余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,鉴于朱某燕具有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,最终朱某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二个月。